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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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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出口
  • 出口黄腐酸钾未按规定向海关报检 | 2024年4月28日 | 东渡海关 | 中国-厦门
  • 当事人以修理物品方式申报进口一台发电机,01项申报品名发电机,申报商品编码:8501641090,申报数量1台,申报金额19140000日元,折合人民币971893.56元。经查验并送检,《检测报告》显示,上述发电机为旧发电机,属于旧机电产品。当事人未按旧机电产品报检且未就该旧发电机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接受卫生检疫。同时该旧发电机需实施装运前检验,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
  • 违规
  • 出口
  • 出口黄腐酸钾未按规定向海关报检 | 2024年4月17日 | 高崎海关 | 中国-大连
  • 当事人于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10月25日以税则号列3824999999向海关申报出口黄腐酸钾、腐植酸钾共计225400千克,货值为人民币1187619元,未向海关办理报检手续。上述报关单的黄腐酸钾、腐植酸钾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3105909000,检验检疫类别均为“M/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等规定,上述货物必须经海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但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海关报检。
  • 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