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报出口一 票 货 物 ,申报内容为“100台蒸汽烤箱”,并申报绑定一票一车。我关经查验发现实际装载货物除申报的“蒸汽烤箱”外,还有200台电风扇,单货不符,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应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申报品名为联轴器等。经查验,未发现当事人申报的1-8项货物,实际进口货物为珩磨条399个、工控机1台、主轴电机1台、气电转换器2台、气管25米、潜水泵1台、弹簧34个、密封圈10个、柔性接杆1个。经调查,当事人该票实际进口货物与报关单号的申报进口货物一致,该票申报进口货物与报关单号的实际进口货物一致。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商品为"乐贝乐宝贝原味饼干"等商品,申报税号为19011090.00。经海关认定,该类商品应归入19053100.00。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造成漏缴税款17211.33元人民币(其中关税14710.54元人民币、增值税2500.79元人民币)。
当事人向 海 关 申 报 2票 货 物 ,报 关 单第12项申报品名“薇妮睛彩多效眼妆笔",税号为3304200092,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55号公告,该商品存在归类问题,应归入3304200091;且符合征收消费税标准,消费税率为15%。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造成漏缴税款121497.95元人民币。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14项申报品名为"移液器",申报税号为902610000,关税税率为0。经海关认定,该商品应归入8413190000,关税暂定税率为6%。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造成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734.43元(其中漏缴关税5755.92 元,漏缴增值税人民币978.51元)。
当事人申报进口货物一票,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为齿轮箱,申报总价35695欧元,申报税号84834090,进口关税税率8%。经查验,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号850152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10%,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6592.97元的违法后果。
当事人作为消费使用单位申报进口货物一票,申报品名为多镜头照相机,申报数量为5台,申报税号为8525802100,申报总价625欧元。经查验,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号85258039,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以进料料件内销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电子账册项下备案料件“液晶显示器”81台,申报税号为85285990.00,经海关认定,该商品应归入85285910.90。当事人进口“液晶显示器”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造成漏缴税款65001.61元人民币(其中关税55556.93元,增值税9444.68元)。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手动焊接设备一台,申报总价31000欧元,申报税号84778000,税率5%。经调查,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号84223090,进口关税税率10%,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14892.46元的违法后果。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其中第一项申报商品名为打印机,申报规格型号为ALX924,申报商品编号为8443321900,申报总价为87150美元。经查验并报归类,上述打印机应归入税号84433214。经调查,当事人进口上述打印机,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4332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