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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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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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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 2024年4月8日 | 广安海关 | 中国-成都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上海海关申报出口钆布醇、钆双胺等货物共计10票,申报总价折合人民币共计1036.21万元,上述货物申报税则号列均为2933990099,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归类确认,钆布醇、钆双胺均应归入税则号列2846909990,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原申报税号2933990099出口退税率为13%,不涉及监管证件,无检验检疫要求,但新归入税号2846909990出口退税率为0,同时需提供出口许可证,需进行出口商品检验。其中出口退税涉及人民币134.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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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
  • 出口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 2024年6月14日 | 成都双流机场海关 | 中国-成都
  • 当事人向成都天府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了一批出口货物,以商品编码为“38249999.99”(出口退税税率为0%)申报3项出口货物,品名均为荧光磁粉浓缩液(共2904件,总价501811.2元),准备经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出口至俄罗斯。经机场海关业务科室查验发现该3项货物均检出“三乙醇胺”成分,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具体列名,属于“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企业申报出口时未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且申报税则号列不实,该3项出口货物实际正确商品编号为“3204909000”(出口退税税率为13%),经核算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为501811.2元,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65235.456元,当事人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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