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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危险化学品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 2024年3月26日 | 营口海关 | 中国-大连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分别申报出口两批1,1,3,3-四甲基胍,共计7吨,货值金额计核为362542元。《货物运输4-条件鉴别报告书》表明涉案货物属于危险货物,应将出口货物包装依法向海关报检,而当事人未办理《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有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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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未经海关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 2024年5月16日 | 东兴海关 | 中国-武汉
当事人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东兴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当事人出口法定检验商品不予报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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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 2024年1月3日 | 烟台海关 | 中国-青岛
当事人申报两票出境货物,申报品名均为“移动电源”,申报商品编码8507600090,货值共19346美元。经烟台海关查验发现,上述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无《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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