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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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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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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未经报检逃避检验 | 2024年3月6日 | 斗门海关 | 中国-拱北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洗手液等货物共5票报关单等,将实际商品编号“3401300090”申报为“3402209000”、“3402509000”,上述出口货物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逃避海关出口商品检验,货值人民币270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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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未经报检 | 2024年1月18日 | 钦州港海关 | 中国-武汉
  • 当事人向钦州港海关申报出口一批什锦菌菇罐头,经核实,该情事因当事人现场监装人员工作疏忽,未仔细核对信息,误将另一批未进行属地检查的货物装车发运所致。事发后当事人主动申请向海关提供了案件担保金32683元,主动将货物退出监管区。当事人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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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
  • 出口未经报检 | 2024年3月27日 | 黄岛海关 | 中国-青岛
  •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货物为中密度纤维板,数量为43立方米(重量28000千克),商品编号为4411132900,出境检验检疫类别为Q,需实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为品检疫,当事人取得编号的《植物检疫证书》。2024年3月12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上述货物,申报数量1070张,净重27500千克,毛重28000千克。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净重为29210千克,毛重为29710千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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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未经报检 | 2024年3月21日 | 黄岛海关 | 中国-青岛
  • 当事人向海关申请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货物为洋葱29000千克(2900袋),商品编号0703101000(检验检疫类别为QS,需实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和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2024年2月2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保鲜洋葱29000千克(2900袋)。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保鲜洋葱31620千克(3162袋)。经查,当事人未对多出的2620千克保鲜洋葱向海关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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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未经报检 | 2023年12月21日 | 黄岛海关 | 中国-青岛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为钢砂,申报数量为10吨,中报总价为 美元,中报商品编号7326110000(无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经查验并归类,上述货物实际为钢铁粉末,应归入商品编号72052100,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为N(出口商品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对上述货物,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擅自申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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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未经报检 | 2024年12月22日 | 黄岛海关 | 中国-青岛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为牙贴,申报数量30780对,申报商品编号3306109000(无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经查验并归类,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33069090,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S,需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对上述货物,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擅自申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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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未经报检 | 2024年1月30日 | 黄岛海关 | 中国-青岛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常春藤提取物,数量150千克,总价 美元,商品编号2938909090(无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为百里香提取物,数量400千克,商品编号2932999099(无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经查验并归类,实际货物常春藤提取物、百里香提取物均应归入商品编号1302199099,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N.Q.S,需出口商品检验,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对上述货物,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擅自申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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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未经报检 | 2024年2月5日 | 黄岛海关 | 中国-青岛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玛卡提取物,数量270千克,商品编号1302199099(出口检验检疫类别N.Q.S);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绿茶多酚,数量5千克,商品编号382499999(无出口检验检疫类别)。经查验并归类,实际货物为玛卡提取物50千克、东革阿里提取物25千克、巴西晃晃木提取物50千克、达米安娜提取物50千克、绳伞菇提取物55千克、羊肚菌提取物30千克,均应归入商品编号2106909090(出口检验检疫类别s,需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查,对上述实际出口货物,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擅自申报出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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