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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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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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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税号申报不实 | 2024年4月28日 | 首都机场海关 | 中国-北京
  • 当事人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商品编码为3402410000,申报数量15千克,申报总价共计:15美元。经查,实际货物为吡虫啉悬浮种衣剂、丙环唑乳油、丙硫菌唑乳油等,商品编码应为3808921090,出口时需向海关提交《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当事人在明知涉案货物为农药,且需要提交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伪报品名及税号,逃避海关监管出口上述货物。在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存在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已构成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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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税号申报不实 | 2024年3月20日 | 首都机场海关 | 中国-北京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出口货物:驱鸟无人机,申报价格214400美元,申报税号:8806241090,申报数量2架。经查,出口货物“驱鸟无人机”为远程控制、起飞重量超25kg小于150kg、非航拍用(驱鸟用)无人机,续航时间2小时。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附件1,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 1小时的,出口时应当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且该货物的税号应归入8806949010。在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存在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经计核,涉案货物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354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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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税号申报不实 | 2021年9月8日 | 满洲里十八里海关 | 中国-满洲里
  • 当事人由满洲里公路口岸申报出口两辆自卸汽车,申报商品编码:8704109000,无需提供出口许可证,需要提供出口许可证。2021年7月13日当事人已经办理上述两辆自卸汽车的出口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上述两辆汽车的货物价值为64.8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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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税号申报不实 | 2024年3月8日 | 两江海关 | 中国-重庆
  • 当事人从日本、德国进口不锈钢原料用于加工,通过深圳、上海、重庆等地海关申报进口,申报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申报品名为“不锈钢钢锭”,申报商品税号为“7218100000”。当事人共进口“不锈钢钢锭”982个,申报总价896919.96元,涉及29票报关单。当事人自查发现并主动报明向其他关区申报进口的24票货物与向重庆关区申报这5票货物系同种商品,还提供了商品资料,证实一共有29票“不锈钢钢锭”存在税号申报不实情况。经两江海关计核,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为898122.41元,已缴关税为853.16元,已缴增值税为116866.69元,漏缴关税为52942.83元,漏缴增值税为6581.04元,涉及关税滞纳金为6378.65元、增值税滞纳金为536.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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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税号申报不实 | 2024年3月7日 | 德阳海关 | 中国-成都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腐殖酸钾12票,总计货值25.53万美元,申报税号为38249999.99,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归类确认,当事人出口的腐殖酸钾应归入税号:31051000(片状)及31059090(非片状),出口退税率为0。因上述税率存在差异,故当事人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共计多退税款15.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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