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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价格申报不实 | 2024年5月29日 | 天津新港海关 | 中国-天津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热轧钢卷95200千克,申报FOB总价95200美元,申报运抵国为韩国。经查,上述货物实际运抵国为孟加拉,实际总货值为70514.6美元,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及海关统计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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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价格申报不实 | 2024年7月5日 | 天津新港海关 | 中国-天津
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第一项为收纳柜,申报价格335198.45美元,第二项为奶瓶箱,申报价格5870.19美元。经查,实际价格第一项为13600美元,第二项为360美元,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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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价格申报不实 | 2024年7月14日 | 新港海关 | 中国-天津
当事人于2024年3月24日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汉口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拉杆箱3426个,申报商品编号4202129000,申报FOB总价349452美元。经查,实际FOB总价应为27540美元。当事人出口拉杆箱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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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价格申报不实 | 2024年7月12日 | 新港海关 | 中国-天津
当事人于2024年3月24日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汉口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置物架270件,申报商品编号9403200000,申报FOB总价248940美元。经查,实际FOB总价应为5400美元。当事人出口置物架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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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价格申报不实 | 2023年2月7日 | 白云机场海关 | 中国-广州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外框套,申报总价882450美元。2022年5月26日,当事人主动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披露,由于该司工作人员失误,导致报关单币制申报错误,实际总价882450日元。经核实,其实际币制为日元,该票货物的实际货值为人民币45988.88元(882450日元),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导致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735260.69元。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规定的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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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价格申报不实 | 2023年5月31日 | 白云机场海关 | 中国-广州
当事人于2022 年4 月15日向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迷当事人主机”,共6项商品,申报单价依次为770美元/760美元/840美元/2050美元/760美元/770美元,申报总价依次为123200美元/91200美元/80640美元/32800美元/30400 美元/36960美元,该6项商品价格申报错误,正确的单价依次为167 美元/168美元/182美元/444美元/168美元/167美元,总价应为26720美元/20160美元/17472美元/7104美元/6720美元/8016美元,导致多报309008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971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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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价格申报不实 | 2023年5月11日 | 佛山海关 | 中国-广州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发条、头套一批,经查,发现发条实际成分为聚酯纤维100%,应归税号6704110000,与申报不符;头套:假发实际成分为聚酯纤维100%,网纱棉纶含量100%,应归税号6704190000,与申报不符。涉及上述申报不实的货物实际总价231420美元,与申报总价766115美元不符,涉及可多退税款共计人民币494253.34元。据此,认定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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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价格申报不实 | 2023年4月10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风扇罩等货物一批。经当事人自查发现,该票报关单原申报总价为285537美元,实际总价为人民币285537元,涉案四项货物退税率均为13%。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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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价格申报不实 | 2023年6月28日 | 白云机场海关 | 中国-广州
当事人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名称:模具用铁块,数量:165个,单价:294863.0303日元,总价:48652400.00日元。2022年11月30日,当事人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递交主动披露报告表,主动披露该票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实际单价应为2948.6303日元,总价应为486524日元,涉及可多退税款人民币310573.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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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价格申报不实 | 2023年6月27日 | 白云机场海关 | 中国-广州
当事人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主动披露当事人于2022年1月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的一票报关单,申报货物为“光学眼镜”的货物申报币制错误。其中项1单价错误申报为1220美元,总价错误申报为1052860美元,正确单价应为1220日元,正确总价应为1052860日元;项2单价错误申报为960美元,总价错误申报为199680美元,正确单价应为960日元,正确总价应为199680日元;项3单价错误申报为1475美元,总价错误申报为为651950美元,正确单价应为1475日元,正确总价应为651950日元,上述申报错误导致多报货值约人民币13709658元,涉及可能多退税款1782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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