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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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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原产地申报不实 | 2024年2月2日 | 肇庆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作为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一、在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3日、2021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期间,以来料边角料内销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蓝湿二层牛皮”,报关单共113327.43千克,申报原产国均为中国。经查,以上货物的实际原产国为泰国。二、在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3日、2021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3日期间,以来料边角料内销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蓝湿二层牛皮”,申报原产国均为中国。经查,以上货物的实际原产国为美国。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进口货物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共人民币338686.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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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原产地申报不实 | 2024年4月24日 | 佛山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 口冻马面鱼一批,原产 地为马来西亚,产地证号:KL-2022-E-13-09908,净重共 22163.5千克,享受东盟协定零税率优惠。经查,当事人提 交的原产地证明非马来西亚官方签证机构签发的,不能享 受东盟协定零税率优惠。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涉及漏缴 税款共计人民币19428.52 元(详见穗关(顺德)违字(2024) 002号的税款计核证明书)。据此,认定当事人进口货物原 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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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原产地申报不实 | 2024年4月24日 | 佛山海关 | 中国-广州
  • 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净重共26000千克冻带鱼、净重共25170千克冻日本金钱鱼,原产地为马来西亚,产地证号:KL2022-E-13-10218、KL-2022-E-13-10221,享受东盟协定零税率优惠。经查,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原产地证明非马来西亚官方签证机构签发的,不能享受东盟协定零税率优惠。经计核,上述货物涉及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2710.56元人民币(详见穗关(顺德)违字(2024)003号的税款计核证明书)。据此,认定当事人进口货物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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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原产地申报不实 | 2024年2月7日 | 河口海关 | 中国-昆明
  • 当事人从越南进口中药材灵芝。2023年4月24日,与越南供货商某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向对方采购两批灵芝(重量分别为9642.78千克和6196.74千克,采购单价均为每千克30元)。2023年4月26日,4月27日,当事人向河口海关申报商品编号为1211903999,2023年4月28日,河口海关通过H2018-进口原产地管理应用系统提交咨询单核查原产地证书真伪,2023年7月5日,河口海关收到税管局审批意见及越南海关答复函,回复上述原产地证书不是签证机构签发,不能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上述公司在进口灵芝的过程中涉嫌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河口海关关税部门计核,灵芝进口最惠国关税税率为6%,进口增值税税率为9%,上述两票共造成少缴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共计31077.13元。当事人应对该违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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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原产地申报不实 | 2024年1月29日 | 集同海关 | 中国-厦门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货物,申报品名:彩色胶卷,申报数量:41580个,申报总价:112266美元,申报原产国:中国,特殊关系确认栏申报为:否。经查,原产地应为:美国、特殊关系确认栏应为:是。当事人进口货物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人民币66947.19元;特殊关系确认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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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原产地申报不实 | 2023年12月4日 | 水口海关 | 中国-武汉
  • 当事人向越南发货人购买去壳腰果仁一批,该批货物的原产地证书由越南发货方提供,在申报过程中未对该批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向报关企业提供了无效的原产地证书,导致此次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发生。现该原产地证书无效,该批货物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的关税税率,经水口海关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漏缴税款人民币7.2593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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