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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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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出口
  • 出口泡沫陶瓷过滤器等商品编号申报不实 | 2022年4月20日 | 晋城海关 | 中国-太原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外港海关、洋山港区口岸申报出口泡沫陶瓷过滤器、泡沫陶瓷过滤片等商品34票报关单,申报商品编号为6909110000,成交方式为CIF。货物出口后,当事人以报关单货物总价减去报关单上的运费、保险费、杂费的金额作为出口销售额,计算出口退税金额,办理了出口退税。货物出口过程中,货代公司向当事人收取了海运费、保险费、文件费、THC费用、报关费、舱单费、订舱费等费用,在《收入费用确认书》中有列明。上述费用中,海运费、保险费即实际产生的运费和保险费,低硫燃油附加费、THC费用应当作为杂费,其余文件费、报关费、舱单费、订舱费等费用属于支付给货代公司的代理费。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运费、保险费、杂费金额与实际支付给货代公司的运费、保险费、杂费金额不符。经查,共有15票报关单申报运费、保险费、杂费总计147329.23元人民币,低报运费、保险费、杂费25070.53元人民币,报关单申报货物价值2174937元人民币,实际货物合计2347336.76元人民币,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3259.17元。另外,当事人申报出口的该34票报关单商品为泡沫陶瓷过滤器、泡沫陶瓷过滤片,申报商品编号为69091100,经过认定,应归入商品编号69039000,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
  • 违规
  • 出口
  • 出口发膜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商品检验 | 2022年8月26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休闲鞋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休闲鞋(商品编码:6403990090,退税率13%)6700双,价值100500美元实际未到货。另有发膜930千克,价值人民币3022.5元;煤气灶配件2130千克,价值人民币6922.5元;女鞋500千克,价值人民币2600元;朔胶制品1800千克,价值人民币5850元;童裤960千克,价值人民币3120元;儿童玩具1300千克,价值人民币5915元;一次性餐盒1860千克,价值人民币1209元;端子850千克,价值人民币2762.5元;LED车内灯830千克,价值人民币5395元;灯具630千克,价值人民币3276元;凳子920千克,价值人民币5980元;调音台270千克,价值人民币10530元;置物架1120千克,价值人民币3640元;挖掘机配件150千克,价值人民币975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发膜需报商品检验。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 检验检疫
  • 出口
  • 出口抗原检测试剂盒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 | 2022年8月29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另有新冠试剂盒12箱,价值人民币24000元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违反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三)项之规定,申报不实违反动植物检疫法、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
  • 检验检疫
  • 出口
  • 出口女套头衫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 | 2022年8月26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女套头衫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女套头衫(商品编码:6110200090,退税率13%)原申报数量30465件,价值198022.5美元,实际数量为18465件,价值120022.5美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 违规
  • 出口
  • 出口护发素等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卫生检疫 | 2022年8月29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申报出口护发素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胶管4180千克,价值13585美元实际未到货。项八货物裤子原申报数量3810千克,价值40679.9美元;实际数量为1810千克,价值20819.9美元。另有护发素1550千克,价值人民币11237.5元;新冠试剂13箱,价值人民币23000元;手机屏幕65千克,价值人民币962元;蚊香4320千克,价值人民币8873.4元;沙发3个,价值人民币600元;收音机5台,价值人民币1500元;蓝牙耳机1箱,价值人民币600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护发素需报商品检验,新冠试剂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和卫生检疫。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商品检验法、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
  • 检验检疫
  • 出口
  • 出口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 2022年8月31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餐具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餐具9546千克,价值61094.4美元实际未到货。另有瓜子100千克,价值人民币952元;鸡精200千克,价值人民币600元;医用口罩20千克,价值人民币459.8元;铁锅120千克,价值人民币4176元;穿衣镜600千克,价值人民币5460元;桌子570千克,价值人民币8094元;塑料瓶500千克,价值人民币1500元;展示架4300千克,价值人民币1849元;纸巾200千克,价值人民币2120元;碗盖1100千克,价值人民币3850元;纸盒800千克,价值人民币1760元;塑料杯416千克,价值人民币3028.48元;站立架300千克,价值人民币5970元;床垫40千克,价值人民币1956元;蓄水罐30千克,价值人民币450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医用口罩需报商品检验,瓜子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鸡精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相关规定。
  • 检验检疫
  • 出口
  • 出口芝麻油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 2022年8月19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胶带等货物一批。 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胶带2850千克,价值10260美元;项三货物茶几10件,价值980美元;项六货物地砖1950千克,价值2340美元实际均未到货。项七货物挖掘机配件元申报数量为10600千克,价值15900美元,实际数量为3200千克,价值4800美元。另有酱油800千克,价值人民币3960元;芝麻油416千克,价值人民币3660.8元;耗油600千克,价值人民币6540元;腐乳350千克,价值人民币7350元;醋180千克,价值人民币1800元;新冠测试剂47200支,价值人民币55696元;电脑配件2226千克,价值人民币8904元;血压计2835千克,价值人民币36855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酱油、耗油、腐乳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芝麻油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新冠测试剂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和卫生检疫。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
  • 检验检疫
  • 进口
  • 进口交趾黄檀锯材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 2022年8月19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交趾黄檀锯材等货物一批。 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二货物“交趾黄檀根,枝和树头”2.6立方米,价值6580.6美元;项四货物“交趾黄檀根,枝和树头”8.154立方米,价值20637.78美元实际均未到货。另有“交趾黄檀锯材”17.55797立方米、交趾黄檀(红酸枝,濒危二类木种)门框、门板、零件等木制品散件共27件、111.15公斤未向海关申报,该部分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517655.22元,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51686.96元,进口时需提交《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 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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