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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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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
  • 出口品名申报不实 | 2022年1月18日 | 天河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7日向海关申请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时,提供的货物品名、数量、价格为香水喷雾器或类似的化妆用喷雾器70000套,货物FOB价值16450美元,实际出口货物为玻璃瓶64600个、喷头64500个、塑料盖64500个,货物价值FOB20012美元。
  • 违规
  • 出口
  • 出口稀土税号申报不实 | 2022年8月4日 | 白云机场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向广州白云机场海关以C类快件的方式申报出口稀土及其制品,共计113票,贸易方式均为3010:货样广告品A,包括稀土氧化物440.1千克、稀土永磁体56.87千克、稀土金属34.8千克、稀土氟化物24.5千克,共重556.27千克,货值25297.37元人民币。2022年1月20日,在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开展稽查,发现上述113票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 违规
  • 出口
  • 出口泡沫陶瓷过滤器等商品编号申报不实 | 2022年4月20日 | 晋城海关 | 中国-太原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外港海关、洋山港区口岸申报出口泡沫陶瓷过滤器、泡沫陶瓷过滤片等商品34票报关单,申报商品编号为6909110000,成交方式为CIF。货物出口后,当事人以报关单货物总价减去报关单上的运费、保险费、杂费的金额作为出口销售额,计算出口退税金额,办理了出口退税。货物出口过程中,货代公司向当事人收取了海运费、保险费、文件费、THC费用、报关费、舱单费、订舱费等费用,在《收入费用确认书》中有列明。上述费用中,海运费、保险费即实际产生的运费和保险费,低硫燃油附加费、THC费用应当作为杂费,其余文件费、报关费、舱单费、订舱费等费用属于支付给货代公司的代理费。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运费、保险费、杂费金额与实际支付给货代公司的运费、保险费、杂费金额不符。经查,共有15票报关单申报运费、保险费、杂费总计147329.23元人民币,低报运费、保险费、杂费25070.53元人民币,报关单申报货物价值2174937元人民币,实际货物合计2347336.76元人民币,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3259.17元。另外,当事人申报出口的该34票报关单商品为泡沫陶瓷过滤器、泡沫陶瓷过滤片,申报商品编号为69091100,经过认定,应归入商品编号69039000,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
  • 违规
  • 进口
  • 进口交趾黄檀锯材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 2022年8月19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交趾黄檀锯材等货物一批。 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二货物“交趾黄檀根,枝和树头”2.6立方米,价值6580.6美元;项四货物“交趾黄檀根,枝和树头”8.154立方米,价值20637.78美元实际均未到货。另有“交趾黄檀锯材”17.55797立方米、交趾黄檀(红酸枝,濒危二类木种)门框、门板、零件等木制品散件共27件、111.15公斤未向海关申报,该部分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517655.22元,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51686.96元,进口时需提交《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 违规
  • 出口
  • 出口桌子等品名申报不实 | 2022年8月19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桌子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桌子11305千克,价值61047美元实际未到货。另有轮毂300千克,价值人民币2700元;车膜2640千克,价值人民币24948元;抽油烟机1台,价值人民币315元;电脑186台,价值人民币243474元;保温棉500千克,价值人民币3000元;纸箱419.15千克,价值人民币2095.75元;电阻800千克,价值人民币1440元;硬币524432枚,价值人民币300471元;支架800千克,价值人民币7560元;沙发1个,价值人民币300元;抛光机2台,价值人民币2268元;托盘柜1个,价值人民币450元;笔记本1735.05千克,价值人民币13117元未向海关申报。
  • 违规
  • 出口
  • 出口光锥税号申报不实 | 2022年11月18日 | 太原海关 | 中国-太原
  •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倒像器光纤面板、光锥,申报税则号列为85402090,出口退税率为17%。经认定,三种商品税则号列分别应为90138090、90011000、90011000,出口退税率为15%,共涉及274票报关单,实际共计多退税款757045.99元。2019年至2021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微通道板,申报税则号列为90138090。经认定,税则号列应为85409990,共涉及6票报关单。
  • 违规
  • 进口
  • 进口面膜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 | 2022年12月27日 | 越秀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产自韩国的“后津率享红华凝香平颜眼膏”“后拱辰享气韵生润颜滋养液”“千百兰透明质酸保湿面膜”“美迪惠尔新茶树面膜”等化妆品,申报商品编号为3304200092、3304990029、3304990039、3304990049,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57.89256万元。经查,实际商品编号应为3304990021、3304990031、3304990041,需要提交《非物种证明》。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另外:2022年1月13日、2022年1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润泥秀酵素洁面粉”,申报商品编号为3404910090,关税税率为5%,实际商品编号应为3402509000,关税税率为6.5%。经计核,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0.22176万元。
  • 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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