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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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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
  • 进口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 2024年2月28日 | 北京西城海关 | 中国-北京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等离子喷涂设备”共2票,申报税号为8424899990(关税税率为0),经西城海关认定该商品为热喷金属或金属陶瓷的电气机器,该类商品在《税则》中有特定列举,应归入8515809090(关税税率8%)。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133096.11元。(其中关 税人民币117784.17元,增值税人民币15311.94元。)
  • 违规
  • 出口
  • 出口税号申报不实 | 2024年4月28日 | 首都机场海关 | 中国-北京
  • 当事人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商品编码为3402410000,申报数量15千克,申报总价共计:15美元。经查,实际货物为吡虫啉悬浮种衣剂、丙环唑乳油、丙硫菌唑乳油等,商品编码应为3808921090,出口时需向海关提交《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当事人在明知涉案货物为农药,且需要提交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伪报品名及税号,逃避海关监管出口上述货物。在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存在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已构成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违法行为。
  • 违规
  • 出口
  • 出口税号申报不实 | 2024年3月20日 | 首都机场海关 | 中国-北京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出口货物:驱鸟无人机,申报价格214400美元,申报税号:8806241090,申报数量2架。经查,出口货物“驱鸟无人机”为远程控制、起飞重量超25kg小于150kg、非航拍用(驱鸟用)无人机,续航时间2小时。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附件1,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 1小时的,出口时应当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且该货物的税号应归入8806949010。在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存在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经计核,涉案货物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35494元。
  • 违规
  • 出口
  • 出口商品编号申报不实 | 2024年3月12日 | 首都机场海关 | 中国-北京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4-氨碱酰基-5-甲基噻吩-3-羧酸甲酯”,申报商品编号2934999099,申报数量1000千克,申报总价380000美元。经查,实际货物品名应为噻酮璜隆,商品编号应为2935900032,该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22年)列明商品,当事人办理相关货物出口时需提交农业农村部授权机构签发的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在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存在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经计核,涉案货物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6759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法行为。
  • 违规
  • 出口
  • 出口品名申报不实 | 2024年2月26日 | 首都机场海关 | 中国-北京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品名“光电转换器件”,申报商品编码为:85414900.00。经查,上述商品品名应为“制冷焦平面探测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品名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并造成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后果。
  • 违规
  • 进口
  • 进口商品编号申报不实 | 2024年6月28日 | 北京西城海关 | 中国-北京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的10票“自动处理器”和1票“R900CPUD 单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5381090.00(关税税率0%),经海关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85389000.00(关税税率7%),经海关计核,上述进口商品漏缴税款人民币767785.3元(关税人民币679456.12元,增值税人民币88329.18元)。
  • 违规
  • 进口
  • 进口商品编号申报不实 | 2024年7月5日 | 北京西城海关 | 中国-北京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涉及“自膨式颅内支架”货物共12票,进口申报商品编号为90189099.13,暂定关税税率2%,经海关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商品编号90189099.19,关税税率4%。经海关计核,上述进口商品漏缴税款人民币1133412.88元(其中关税人民币1003020.30元,增值税人民币130392.58元)。综上,当事人进口12票“自膨式颅内支架”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
  • 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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