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
- 申报出口塑料包装膜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 2024年10月22日 | 潮州海关 | 中国-汕头海关
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为塑料包装膜40|包装用|卷状,带印刷|100%聚酯膜|76MM*3000M,厚度0.023MM|SUPERGNAMAKO,申报商品编号为3920690000,申报价格折合人民币约101.07万元。经查,上述货物商品编号应为3920620000,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 违规
- 出口
- 申报出口随车吊税号申报不实 | 2024年12月13日 | 张家港海关 | 中国-南京
当事人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向张家港海关申报出口随车吊1台,申报税号8426910000,申报总价FOB 563800元人民币,经查,当事人自查发现上述货物正确税号应为8704230090,出口需提供《出口许可证》,遂于2023年8月主动补办《出口许可证》(编号23-AA-502708,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并于11日通过微信发送给当事人经办人员,委托其操作改单事宜。而·忘记向海关申请改单,致使此份出口许可证过期作废。2024年8月中旬,当事人在自查档案时发现此事,通知公司重新申领了新的《出口许可证》(编号24-AA-100965,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8月26日,:公司将新证通过微信群发送给当事人,再次委托当事人向海关申请改单。9月13日,当事人向张家港海关统计分析科提出改单申请。由于当事人经办人员的疏忽大意,导致上述申报不实情事没有得到及时纠正。综上,当事人上述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经张家港海关计核,本案货物价值56.38万元人民币。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磨粉机用破碎辊税号申报不实 | 2024年12月12日 | 金港海关 | 中国-南京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9票报关单,项下磨粉机用破碎辊1308个、轧胚辊用轴头18个。其中磨粉机用破碎辊申报税号8479909090(进口关税率0%);轧胚辊用轴头申报税号8479909090(进口关税率0%)。金港海关经稽查发现,当事人上述进口的磨粉机用破碎辊正确税号为8437900000(进口关税率6%);轧胚辊用轴头正确税号为8420910000(进口关税率8%)。经查,上述货物系当事人向其母公司工厂购买,因当事人员工工作失误,将磨粉机用破碎辊与油脂加工破碎机用破碎辊申报为同一税号8479909090,而忽视了产品使用用途及外商提供的部分随附提单、发票、箱单等单据上的正确商品编号,导致出现进口磨粉机用破碎辊税号申报不实情事。另沿用之前轧坯辊的税号8479909090向海关申报,导致出现进口轧胚辊用轴头税号申报不实情事。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X-RAY检查主机商品编号申报不实 | 2024年11月28日 | 无锡海关 | 中国-南京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浦江海关等申报进口3票货物,申报品名X-RAY检查主机等,申报原产地为日本,申报价格分别为429865美元、429400美元和402629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9022199090(其他X射线应用设备,进口最惠关税率0%)。当事人进口的上述X-RAY检查主机等,摄像方式为使用多次投影进行3D断层拍摄,用于检查元件底部焊锡量填充状况及对多层焊点,原理为X光发射源和接收器根据不同精度并在不同角度拍摄相应图片,运算合成3D图形,通过检查逻辑判断被检测物品的具体品质。其检测原理符合90221200项下“X射线断层检查仪”定义,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六,应归入9022120000项下。(X射线断层检查仪,进口最惠关税率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为1.3%,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为0.7%),且在进口申报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上述违规情事系当事人工作失误所致,当事人对该3台进口X-RAY检测主机的功能、原理认识不足,对海关商品归类知识了解不够,误将其归入商品编号9022199090项下进行申报。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AMAT EnduralCentura HP机械手升降马达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 2024年11月25日 | 无锡海关 | 中国-南京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申报进口AMAT EnduralCentura HP机械手升降马达10个,申报总价FOB700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8486909900,进口关税税率0。经查,该产品符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8501“电动机及发电机”的描述,应当归入8501510090,进口关税税率5%。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无锡海关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59.457376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831303万元。当事人辩解称申报不实的原因系员工工作失误,无主观故意。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表示愿意认错认罚,并缴纳案件担保金人民币2万元。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交流伺服马达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 | 2024年11月25日 | 无锡海关 | 中国-南京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19台交流伺服马达的申报单位,在收到境内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提供的正确税号85015200(进口关税税率为10%)后,因工作人员录入失误,错误申报税号为8501510090(进口关税税率为5%)。上述申报进口的交流伺服马达的输出功率分别为785W和900W,根据税则税目8501的子目条文描述,应归入税号85015200。经无锡海关计核,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466648元,应纳税款人民币113395.47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6365.72元。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电子秤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 | 2024年11月1日 | 苏州海关 | 中国-南京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多次向海关申报进口“电子秤”,共计7票,用途为精密称量。申报商品编号为“8423819010”,进口关税率0%(原产地瑞士)和20%(原产地美国)。经查,上述货物电子秤品牌为METTLER TOLEDO,型号ML802/03,最小感量为10毫克。经苏州海关出具归类意见,9016子目内容里明确说明9016为“感量为50毫克或更精密的天平,不论是否带有砝码”,该商品最小感量为10毫克,符合9016规定的50毫克或更精密的天平范围,应该归入9016009000,进口关税率分别为9%(最惠国税率)和34%(原产地美国),属于税则、注释具体列名商品。经计核,本案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551206.07元,应缴纳税款人民币135659.48元,已缴纳税款人民币78012.9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7646.49元。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小汽车驱动桥半轴护套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 2024年10月15日 | 金港海关 | 中国-南京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123票,其中申报品名为小汽车驱动桥半轴护套的货物数量共计1121717个,申报税则号列均为8708507990(进口最惠国税率6%),申报总价合计CIF 948558.47美元。经金港海关认定,材质为塑料制小汽车驱动桥半轴护套应归入税则号列3926909090(进口最惠国税率10%),材质为硫化橡胶制小汽车驱动桥半轴护套应归入税则号列4016999090(进口最惠国税率10%)。经查,当事人按照每个月客户的成品需求量向某公司发送采购订单,该公司收到订单后组织发货,同时将制作好的单证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制作了申报要素,连同发票、箱单、运单等全套报关单证交给货代公司并委托其办理清关事宜。当事人由于欠缺海关归类知识,导致发生上述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情事。综上,当事人上述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经金港海关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852.104851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1.085115万元。
- 违规
- 进口
- 申报进口光学玻璃毛坯片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 2024年10月28日 | 滇中海关 | 中国-昆明
当事人2020年5月13日至2023年5月12日期间,60票进口报关单项下商品编码7014001000“光学玻璃毛坯片”存在归类错误。原申报商品编码7014001000,进口关税税率10%,进口增值税税率13%;应申报商品编码7001001000,进口关税税率12%,进口增值税税率13% 。经税款计核完税价格共计17157645.67元人民币,少缴税款共计560806.58元人民币,其中少缴关税343153.08元人民币,少缴增值税44610.10元人民币,少缴关税滞纳金153135.67元人民币,少缴增值税滞纳金19907.73元人民币。
- 违规
- 出口
- 申报出口90%灭多威可溶粉剂商品编号申报不实 | 2024年10月24日 | 黄岛海关 | 中国-青岛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90%灭多威可溶粉剂21372千克,申报商品编号 3808911990,申报 CIF总价167002.98美元,申报随附CH2024001265号农药出 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经海关查验、并归类,实际货物为 90%灭多威可溶粉剂2000千克、40%灭多威可溶粉剂 18972千克,仍应归入商品编号3808911990项下。经计核,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违法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014573元。
- 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