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处罚决定
分类检索
分类栏目
商品归类
  • 出口
  • 出口泡沫陶瓷过滤器等商品编号申报不实 | 2022年4月20日 | 晋城海关 | 中国-太原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外港海关、洋山港区口岸申报出口泡沫陶瓷过滤器、泡沫陶瓷过滤片等商品34票报关单,申报商品编号为6909110000,成交方式为CIF。货物出口后,当事人以报关单货物总价减去报关单上的运费、保险费、杂费的金额作为出口销售额,计算出口退税金额,办理了出口退税。货物出口过程中,货代公司向当事人收取了海运费、保险费、文件费、THC费用、报关费、舱单费、订舱费等费用,在《收入费用确认书》中有列明。上述费用中,海运费、保险费即实际产生的运费和保险费,低硫燃油附加费、THC费用应当作为杂费,其余文件费、报关费、舱单费、订舱费等费用属于支付给货代公司的代理费。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运费、保险费、杂费金额与实际支付给货代公司的运费、保险费、杂费金额不符。经查,共有15票报关单申报运费、保险费、杂费总计147329.23元人民币,低报运费、保险费、杂费25070.53元人民币,报关单申报货物价值2174937元人民币,实际货物合计2347336.76元人民币,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3259.17元。另外,当事人申报出口的该34票报关单商品为泡沫陶瓷过滤器、泡沫陶瓷过滤片,申报商品编号为69091100,经过认定,应归入商品编号69039000,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
  • 违规
  • 进口
  • 进口交趾黄檀锯材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 2022年8月19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交趾黄檀锯材等货物一批。 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二货物“交趾黄檀根,枝和树头”2.6立方米,价值6580.6美元;项四货物“交趾黄檀根,枝和树头”8.154立方米,价值20637.78美元实际均未到货。另有“交趾黄檀锯材”17.55797立方米、交趾黄檀(红酸枝,濒危二类木种)门框、门板、零件等木制品散件共27件、111.15公斤未向海关申报,该部分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517655.22元,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51686.96元,进口时需提交《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 违规
  • 出口
  • 出口桌子等品名申报不实 | 2022年8月19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桌子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桌子11305千克,价值61047美元实际未到货。另有轮毂300千克,价值人民币2700元;车膜2640千克,价值人民币24948元;抽油烟机1台,价值人民币315元;电脑186台,价值人民币243474元;保温棉500千克,价值人民币3000元;纸箱419.15千克,价值人民币2095.75元;电阻800千克,价值人民币1440元;硬币524432枚,价值人民币300471元;支架800千克,价值人民币7560元;沙发1个,价值人民币300元;抛光机2台,价值人民币2268元;托盘柜1个,价值人民币450元;笔记本1735.05千克,价值人民币13117元未向海关申报。
  • 违规
  • 出口
  • 出口光锥税号申报不实 | 2022年11月18日 | 太原海关 | 中国-太原
  •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倒像器光纤面板、光锥,申报税则号列为85402090,出口退税率为17%。经认定,三种商品税则号列分别应为90138090、90011000、90011000,出口退税率为15%,共涉及274票报关单,实际共计多退税款757045.99元。2019年至2021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微通道板,申报税则号列为90138090。经认定,税则号列应为85409990,共涉及6票报关单。
  • 违规
  • 进口
  • 进口铝锭税则号列申报不实 | 2023年6月14日 | 运城海关 | 中国-太原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浦江海关申报进口一票铝锭,重量为50093千克,申报商品税则号列为76011090。当事人上述报关单进口铝锭共6个生产批次,各批次金属铝的平均含量分别为97.5%(98.0%)、98.1%(98.2%)、98.0%、98.2%、98.1%、97.5%,上述6批次铝锭中铝的含量按重量计均未达到99%,且其他元素含量按重量计超过0.1%。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当事人进口铝锭应归入税则号列76012000。
  • 违规
  • 出口
  • 出口手提包品名申报不实 | 2023年11月15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手提包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涉案货物原申报品名为手提包,价值99510美元,实际品名为背包,价值人民币66875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 违规
  • 出口
  • 出口蜡烛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 | 2023年11月8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蜡烛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蜡烛(商品编码:3406000090,退税率13%)原申报数量为6654千克,价值86502美元,实际数量为200千克,价值2600美元。另有塑料制品1354千克,价值6770美元;五金配件3700千克,价值18500美元;绳子1400千克,价值5600美元未向海关申报。
  • 违规
|< < 1 > >| 共39页  前往
384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