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处罚决定
分类检索
分类栏目
申报价格
  • 出口
  • 出口红黍子货源地申报不实 | 2021年5月12日 | 太原海关 | 中国-太原
  • 当事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新港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红黍子,申报数量44000千克,申报总价20240美元,申报境内货源地阳泉,申报产地庆阳市环县。《货物承运协议书》显示货物起运地为甘肃环县东道镇。(2)2019年12月11日,当事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新港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深红芸豆,申报数量43000千克,申报总价73745美元,申报境内货源地阳泉,申报产地大同市广灵县。国内运输过程为从山西省大同市至天津港口。(3)2019年12月12日,当事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新港海关申报出口货物黑黍子,申报数量22000千克,申报总价13860美元申报境内货源地阳泉,申报产地为大同市广灵县。国内运输过程为从甘肃省庆阳市至天津港口。(4)2019年12月20日,当事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新港海关出口货物红黍子,申报数量22000千克,申报总价13530美元,申报境内货源地阳泉,申报产地为大同市广灵县。《货物承运协议书》显示,货物起运地为甘肃环县东道镇。当事单位上述行为中货源地申报不实。
  • 违规
  • 进口
  • 进口原产地证申报不实 | 2021年8月20日 | 新沙海关 | 中国-黄埔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新沙口岸进口“果冻”等货物一批,原产地申报为日本,该报关单项下共9项货物。经海关查验,并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认定:该报关单项下第1、2、3、4、9项货物“奥尼多种水果味果冻”,申报数量为3550箱,实际数量共计3640箱,产自日本群马县;第5项货物“白桃汁饮料” 100箱,产自日本群马县;第6项货物“白桃汁饮料”50箱,产自日本千叶县;第7项货物“夹心饼干”申报数量为90箱,实际进口数量为94箱,产自日本茨城县。以上8项货物的实际产地与申报的原产地(据当事人提供的原产地证证实,均为日本兵库县)不符。而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及《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规定,禁止从日本的十个县进口食品,其中包括群马县、千叶县、茨城县,因此以上8项货物均属于禁止进口货物。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货值金额人民币165635元。另,该单项下第8项货物“明治巧克力”申报数量为4箱,实际到货550箱,与申报不符。经海关计核,案值人民币72337.02元,涉嫌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3062.95元。
  • 违规
  • 进口
  • 进口原产地证申报不实 | 2021年8月20日 | 新沙海关 | 中国-黄埔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新沙口岸进口“奇亚籽水果味果冻”等货物一批,该报关单项下共16项货物。经海关查验、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认定第1项货物“果冻”150箱产自日本群马县;第3项货物“佩扬方便面”120箱和第4项货物“佩扬方便面”200箱,均产自日本群马县;第6项货物“薯片”10箱产自日本栃木县;第8项货物“棒棒糖”17箱产自日本埼玉县;第10、第11、第12项货物“日清方便面”1700箱中,有550箱产自日本茨城县;第13、第14项“薄荷糖”102箱中,有52箱产自日本群马县;第15项货物“威化饼”60箱产自日本新泻县、第16项“饼干”50箱产自日本茨城县。以上货物的实际产地与申报的原产地(据当事人提供的原产地证证实,均为日本兵库县)不符。且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及《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规定,以上货物均属于禁止进口货物。另外,该批货物中第10、第11项“方便面”共1500箱、第13、第14项“薄荷糖”共102箱,无法根据企业提供信息核实原产地。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以上禁止进口货物货值人民币77957元。
  • 违规
  • 进口
  • 进口价格申报不实 | 2021年6月15日 | 凤岗海关 | 中国-黄埔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检查治具用电脑等货物。,经查,当事人未申报上述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5528.13元;二、2017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4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电源线等货物经查,上述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13794.21元。
  • 违规
  • 出口
  • 出口非医用口罩实际材质申报不实 | 2021年6月17日 | 美兰机场海关 | 中国-海口
  • 当事人出口申报一票非医用口罩,申报单价为0.12美元/个,共计295200个,统计人民币价为230418元,申报规格型号中材质为“70%无纺布30%熔喷布”。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监管一科于5月23日按照布控指令对该票货物进行查验,查验发现该出口口罩外包装及产品合格证上标注材质为“22.5%无纺布+33.5%熔喷布+22.5%热风棉+13.5%耳带绳+8%鼻梁条”,企业申报材质与货物实际材质不符,涉嫌申报不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
  • 违规
|< < 1 > >| 共3页  前往
3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