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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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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出口
  • 出口含有危险品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 | 2024年5月16日 | 汕头港海关 | 中国-汕头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LED头灯等货物一批。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LED头灯3200只(其中1200只每只配锂电池2粒,其余2000只每只配锂电池1粒)和KMK牌电蚊拍12100支(每支配锂电池1粒),共含锂电池16500粒(货值人民币57750元),经取样送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上述锂电池属于危险货物(UN3481),不符合TDG188豁免条款。
  • 违规
  • 出口
  • 出口手电筒含有危险品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 | 2024年5月23日 | 汕头海关 | 中国-汕头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手电筒147720个,货值153466.31美元。经查,该批货物内含锂电池147720个,锂电池货值人民币295440元。经取样送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编号01112400000978),上述锂电池属于危险货物(UN3481),不符合TDG188豁免条款。当事人出口手电筒中含有危险货物锂电池,未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使用了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 违规
  • 出口
  • 出口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 | 2024年6月6日 | 汕头港海关 | 中国-汕头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LED头灯等货物一批。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LED头灯3200只(其中1200只每只配锂电池2粒,其余2000只每只配锂电池1粒)和KMK牌电蚊拍12100支(每支配锂电池1粒),共含锂电池16500粒(货值人民币57750元),经取样送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上述锂电池属于危险货物(UN3481),不符合TDG188豁免条款。当事人未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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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
  • 出口危险化学品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 2024年3月26日 | 营口海关 | 中国-大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分别申报出口两批1,1,3,3-四甲基胍,共计7吨,货值金额计核为362542元。《货物运输4-条件鉴别报告书》表明涉案货物属于危险货物,应将出口货物包装依法向海关报检,而当事人未办理《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有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的规定。
  • 违规
  • 出口
  • 出口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 | 2023年11月20日 | 黄岛海关 | 中国-青岛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九项货物防老剂,申报数量为3500千克,经海关查验发现,上述防老剂属于危险货物,使用的包装容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使用鉴定。当事人使用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行为.
  • 违规
  • 出口
  •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 2024年1月3日 | 烟台海关 | 中国-青岛
  • 当事人申报两票出境货物,申报品名均为“移动电源”,申报商品编码8507600090,货值共19346美元。经烟台海关查验发现,上述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无《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
  • 违规
  • 出口
  • 出口危险货物未经鉴定 | 2024年3月20日 | 北仑海关 | 中国-宁波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移动电源等货物,申报商品编码8507600090等,申报价格为84647.2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该批移动电源属于危险货物,其包装容器需经海关使用鉴定,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经核,该批移动电源价值人民币600707元。
  • 违规
  • 出口
  • 出口危险货物 | 2024年1月27日 | 黄冈海关 | 中国-深圳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3-氧杂环丁酮等货物一批。经查,报关单第1项货物属于危险货物,联合国危险货物UN编号1993,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货值66.6087万元人民币,被查获。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形。
  • 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