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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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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出口
  • 出口泡沫陶瓷过滤器等商品编号申报不实 | 2022年4月20日 | 晋城海关 | 中国-太原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外港海关、洋山港区口岸申报出口泡沫陶瓷过滤器、泡沫陶瓷过滤片等商品34票报关单,申报商品编号为6909110000,成交方式为CIF。货物出口后,当事人以报关单货物总价减去报关单上的运费、保险费、杂费的金额作为出口销售额,计算出口退税金额,办理了出口退税。货物出口过程中,货代公司向当事人收取了海运费、保险费、文件费、THC费用、报关费、舱单费、订舱费等费用,在《收入费用确认书》中有列明。上述费用中,海运费、保险费即实际产生的运费和保险费,低硫燃油附加费、THC费用应当作为杂费,其余文件费、报关费、舱单费、订舱费等费用属于支付给货代公司的代理费。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运费、保险费、杂费金额与实际支付给货代公司的运费、保险费、杂费金额不符。经查,共有15票报关单申报运费、保险费、杂费总计147329.23元人民币,低报运费、保险费、杂费25070.53元人民币,报关单申报货物价值2174937元人民币,实际货物合计2347336.76元人民币,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3259.17元。另外,当事人申报出口的该34票报关单商品为泡沫陶瓷过滤器、泡沫陶瓷过滤片,申报商品编号为69091100,经过认定,应归入商品编号69039000,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
  • 违规
  • 出口
  • 出口女套头衫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 | 2022年8月26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女套头衫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女套头衫(商品编码:6110200090,退税率13%)原申报数量30465件,价值198022.5美元,实际数量为18465件,价值120022.5美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 违规
  • 进口
  • 进口交趾黄檀锯材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 2022年8月19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交趾黄檀锯材等货物一批。 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二货物“交趾黄檀根,枝和树头”2.6立方米,价值6580.6美元;项四货物“交趾黄檀根,枝和树头”8.154立方米,价值20637.78美元实际均未到货。另有“交趾黄檀锯材”17.55797立方米、交趾黄檀(红酸枝,濒危二类木种)门框、门板、零件等木制品散件共27件、111.15公斤未向海关申报,该部分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517655.22元,涉及漏缴税款人民币51686.96元,进口时需提交《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 违规
  • 出口
  • 出口桌子等品名申报不实 | 2022年8月19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桌子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桌子11305千克,价值61047美元实际未到货。另有轮毂300千克,价值人民币2700元;车膜2640千克,价值人民币24948元;抽油烟机1台,价值人民币315元;电脑186台,价值人民币243474元;保温棉500千克,价值人民币3000元;纸箱419.15千克,价值人民币2095.75元;电阻800千克,价值人民币1440元;硬币524432枚,价值人民币300471元;支架800千克,价值人民币7560元;沙发1个,价值人民币300元;抛光机2台,价值人民币2268元;托盘柜1个,价值人民币450元;笔记本1735.05千克,价值人民币13117元未向海关申报。
  • 违规
  • 进口
  • 进口显卡样品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 | 2022年8月19日 | 白云机场海关 | 中国-广州
  • 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电商办在联邦快递转运中心对自美国进口,申报货物品名为“显卡样品2张”、申报货值为CNY3212.75等31票同一航班进口、同一品名、同一数量、同一价格的C类快件实施查验。经查验,上述货物实际价值为USD1500/张,总货值为USD93000。上述涉案货物收件人均为当事人,涉案货物一批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52247.93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36427.53元。
  • 违规
  • 进口
  • 出口纸箱生产线等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 2022年8月12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纸箱生产线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纸箱生产线17400千克,价值75800美元实际为未到货。另有医用防护服2600套,价值人民币9620元;新冠试剂盒3000个,价值人民币 2700元;医用口罩15000个,价值人民币1650元;腌料800千克,价值人民币9520元;春卷800千克,价值人民币9840元;调味料3770千克,价值人民币26390元;板蓝根颗粒2400,价值人民币15360元;连花清瘟颗粒1800盒,价值人民币30600元;银翘解毒颗粒600包,价值人民币5580元;面罩8300个,价值人民币10790元;饭盒870千克,价值人民币8526元;一次性口罩80000个,价值人民币3520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需报商品检验,新冠试剂盒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和卫生检疫,春卷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腌料、调味料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板蓝根颗粒、连花清瘟颗粒、银翘解毒颗粒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和违反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
  • 违规
  • 进口
  • 进口PS塑胶粒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 2022年8月15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PS 塑胶粒,再生料”一批。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发现,项一货物“PS 塑胶粒,再生料”54000千克,价值56160美元,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涉案货物已于2022年6月5日退运出境。
  • 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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