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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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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
  • 进口
  • 出口牙膏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商品检验 | 2023年6月7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1实际未到货。当事人前述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另有牙膏25445千克未报检。
  • 检验检疫
  • 进口
  • 进口微型针状电极属于医疗器械未申报检疫 | 2023年6月6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向白云机场海关申报进口微型针状电极(新)一批,申报货值总额98102.65欧元,3项货物申报为非医疗器械、商品编号9018909999,且未报检。经海关调查发现,该批货物外包装均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62010831,货物列明在该注册证号对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附录A产品型号列表》内,属于医疗器械;商品编号应为9018909991(检验检疫类别:进口商品检验)。
  • 检验检疫
  • 进口
  • 进口聚苯乙烯胶粒属于危险化学品未申报商品检验 | 2024年10月30日 | 佛山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于2021年7月6日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可发性聚苯乙烯胶粒”货物一批,检验检疫名称申报为“初级形状的可发性聚苯乙烯(其他化工产品)”,为非法检商品。该票货物实际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检验检疫名称应为 “初级形状的可发性聚苯乙烯(危险化学品,杂项物质)”,为法检商品。
  • 检验检疫
  • 进口
  • 进口蓝莓汁未经检验擅自销售 | 2023年8月30日 | 天河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292盒蓝莓汁、石榴汁饮品等货物,上述商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其中有120盒蓝莓汁等货物未经检验被当事人擅自销售,涉及货物价值804.48美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925元。
  • 检验检疫
  • 进口
  • 进口磷酸酯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商品检验 | 2024年1月28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1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38000千克、项2氧化羟丙基淀粉38000千克、项3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19000千克等商品未报检。
  • 检验检疫
  • 进口
  • 进口冻星斑裸颊鲷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检验 | 2022年2月28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1冻星斑裸颊鲷(原条)申报数量8550千克,实际数量6517千克;项2冻星斑裸颊鲷(原条)申报数量7600千克,实际数量3600.5千克;项3冻泥猛鱼(二去)申报数量10880千克,实际数量10846千克。当事人前述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另有冻斑点鸡笼鲳(原条)6061千克商品未报检;冻斑点鸡笼鲳(原条)6061千克(商品编码0303899090,关税7%,增值税9%)未申报,漏缴关税300.09元,漏缴增值税4287.06元。。当事人前述行为影响海关国家税款征收,与未报检行为竞合。
  • 检验检疫
  • 进口
  • 进口淀粉磷酸酯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商品检验 | 2022年1月28日 | 南沙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1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38000千克、项2氧化羟丙基淀粉38000千克、项3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19000千克等商品未报检。
  • 检验检疫
  • 进口
  • 进口速溶咖啡未经海关检验检疫擅自销售 | 2022年5月14日 | 天河海关 | 中国-广州
  •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速溶咖啡固体饮料一批,报关单第四项商品“G7三合一速溶咖啡固体饮料”申报商品编号 2101120000,数量150箱,总价3536.56美元,该商品为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在上述商品未经海关检验检疫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使用其中36箱商品,涉及商品价值人民币6574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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