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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总检动字〔1992〕10号)
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陆路、水上、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过境的,必须依照本办法实施检疫和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动物和动物产品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物种类表(动物检疫部分)》。 第四条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
日期:1992-06-14 06:00:00
阅读:4643次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ul安全认证标志管理的通知(国检监函〔1992〕51号)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UL安全认证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检监函〔1992〕51号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各直属商检局: 经国家商检局授权,中国商检总公司于1980年与美国UL安全试验所建立了产品安全认证检验的合作关系。由于双方努力和友好合作,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发展,近三,四年我国的UL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截至1991年底止,获得UL认证标志的工厂已超过一千家,涉及的产品数百种,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机电...
日期:1992-06-14 06:00:00
阅读:3385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动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的通知(总检动字〔1992〕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口岸动植物 检疫机关动物检疫工作管辖范围》的通知 (总检动字〔1992〕12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一九八九年五月三十日,总所以(89)总检动字第11号文印发了《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动物检疫管辖范围》。自该文下发以来,部分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被合并或改变了隶属关系;有的新增口岸机构;有的新增分支机构在其毗邻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管理范围内;部分行政区划发生了...
日期:1992-06-14 06:00:00
阅读:5104次
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总检动字〔1992〕10号)
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动物为饲养、野生的活动物。 第三条 大中动物是指黄牛、水牛、牦牛、马、骡、驴、骆驼、象、斑马、猪、绵羊、山羊、鹿、狮、虎、豹、狐狸等。小动物是指犬、兔、貂;鸡、鸭、鹅、鸽等禽类、鸟类;鱼、蟹、虾等水生动物以及蜂、蚕、蛤蚧等其他动物。 第四条 输入动物,...
日期:1992-06-14 06:00:00
阅读:6597次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总检动字〔1992〕10号)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动物产品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物种类表(动物检疫部分)》。 第三条 国家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境动物产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实施检疫及检疫处理;对进境动物产品的装卸、运输、加工、存放等环节实施检疫监督制度;对加工、存放...
日期:1992-06-14 06:00:00
阅读:5235次
出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总检动字〔1992〕10号)
出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动物为饲养、野生的活动物。 第三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输入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定的双边协定、检疫条款、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供货协议)和我国有关的规定实施检疫。 第四条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与我国无动物检疫双边协定或检疫条款的国家或地区进行贸易签约前,应向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提交输...
日期:1992-06-14 06:00:00
阅读:3982次
出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总检动字〔1992〕10号)
出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动物产品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物种类表》。 第三条 出境动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出证。 1.非贸易性出境动物产品,如用于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捐助、援助、展览、演出、样品及...
日期:1992-06-14 06:00:00
阅读:5872次
农业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的通知((1992)农(检疫)字第12号)
农业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 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 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的通知 ((1992)农(检疫)字第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为进一步加强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日期:1992-06-08 06:00:00
阅读:6912次
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106号 )
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改进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有关规定(国税发[1992]106号 )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所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1991年4月,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税发[1991]055号《关于出口企业申请出口产品退税提供结汇水单和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若干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2-05-23 14:14:16
阅读:4130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复〔1992〕13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云法研字〔1992〕第5号《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毒品罪能否适用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且具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在处理具...
日期:1992-05-18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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