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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忆及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由中国和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国与东盟(以...
日期:2004-11-08 09:45:08
阅读:3491次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正文)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正文)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 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于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附件的规定,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本协议附件1中列明的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本...
日期:2004-10-29 16:12:05
阅读:1897次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6号 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4年11月14日起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57号公告(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1月14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海关...
日期:2004-06-26 06:00:00
阅读:2153次
海关总署关于从东盟成员国进口混合食用油脂或制品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函[2004]238号
海关总署关于从东盟成员国进口混合食用油脂或制品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函[2004]238号 2004年6月30日)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商务部2004年第35号公告(以下简称商务部35号公告)的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于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以下简称“东盟早期收获”)项下进口的“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号15179000),其混有的棕榈油、豆油、菜子油中任何一种或多种油脂总比例超过...
日期:2004-06-26 06:00:00
阅读:2202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文(文莱)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4]1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文(文莱)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4]1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我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4年9月21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文莱首相府常务秘书佩欣·达图·哈吉·叶海亚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该协定还有待于双方完成...
日期:2004-06-26 06:00:00
阅读:2244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新加坡贝类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4]41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新加坡贝类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年6月2日 国质检食函[2004]41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日,我三批出口冻牡蛎(卫生证书号:370410203000525、370100203171495、370340203004831)被新加坡农业食品兽医局(AVA)通报检出诺沃克病毒(Norovirus)。为此,新方对进口冻贝及其产品提出新的卫生要求,强调输新加坡冻贝及其产品卫生证书须注明未检出诺沃克病毒。为保证我出口水产品符合进口国的...
日期:2004-06-26 06:00:00
阅读:2348次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3号 关于对经由香港和澳门转运进口的《曼谷协定》项下货物,提交该第三方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3号 《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转运进口货物〈未再加工证明〉的规定的公告》(2003年第78号,以下简称第78号公告)发布之后,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第三方转运进口货物已陆续凭《未再加工证明》通关并享受关税优惠。《曼谷协定》项下经由香港转运进口的货物,由于第78号公告没有明确,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无法对此类转运进口货物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因此未能享受优惠协定税率。 经研究决定...
日期:2004-06-26 06:00:00
阅读:2103次
海关总署关于对经由香港和澳门转运进口的《曼谷协定》项下货物,可比照第78号公告执行公告([2004]13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经由香港和澳门转运进口的《曼谷协定》项下货物,可比照第78号公告执行。对于经其他第三方转运的《曼谷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应提交该第三方海关出具的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的公告(2004年4月30日 公告[2004]13号) 注:此文件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决定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转运进口货物的规定的公告》(2003年第78号,以下简称第78号公告)发布之后,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第...
日期:2004-06-26 06:00:00
阅读:2334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0号 允许印度芒果进口的检验检疫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芒果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经中方专家对印度芒果实地考核,现决定自即日起允许印度芒果进口。主要检验检疫要求如下: 一、印度芒果的果园和包装厂应在印度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登记,经中国检验检疫部门考核认可(详见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并按议定书要求采取病虫害控制措施。 二、出口前,芒...
日期:2004-06-26 06:00:00
阅读:2555次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7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7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4年11月30日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81号公告(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1月30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三氯甲烷(税则号列...
日期:2004-06-26 06:00:00
阅读:26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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